律师文集
武合讲律师
山东-菏泽
从业28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3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与经营假种子的区别
更新时间:2007-09-28

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与经营假种子的区别

武合讲

实践中,经常发生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被法院错误的以生产、经营假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决向种子使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件。即使像某某省农科院这种高级别的科研、生产机构,也因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品种和棉花品种的种子,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被法院错误的以生产、经营假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决向种子使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生该类事件的原因,是人们包括法官、律师以及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混淆了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与经营假种子的概念和法律责任。为了正确地适用《种子法》,防止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遭受冤狱之灾,作者根据办案实践,谈谈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与经营假种子的区别。

一、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与假种子的概念不同。

人们对“良种”的概念认识不清,将“品种”与“种子”相混淆,是发生要求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承担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通常所说的“良种”,是指具有优良种性的优质种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优良的品种,即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优良的植物群体。包括经审定通过或者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和林木品种。经审定通过的品种,是优良的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未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是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一定是优良的品种;但其只要具备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要件,仍然是品种。二是指优质的种子,即质量指标达到国家或省种用标准的真实的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质量指标达到法定种用标准或者约定种用标准的真实的种子,是优质的种子;质量指标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种用标准的种子,是劣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等不真实的种子,是假种子。只要质量指标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种用标准,无论是经审定通过或者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的种子,都是优质的种子,既不是劣种子,更不是假种子。种子与品种的关系,简单的说,种子是品种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二、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与假种子的范围不同。

容易与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的种子相混淆的假种子,主要是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非种子”,如商品粮。“未经审定通过”,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二是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证明其是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证据,主要包括:一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品种审定未通过通知书;二是通过其他生态区域品种审定的审定公告。

三、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与假种子的判断标准不同。

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虽是育种学意义的品种(或品系),因未经审定通过,而不是法律学意义上的品种,其种子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不具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植物群体的种子,虽然可以生根、发芽,但充其量只能算植物学意义上的种子,因其不具备品种应当具备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的特点,这种植物群体不是育种学意义上的品种;其繁殖材料,既不是育种学意义上的“种子”,更不是法律学意义上的“种子”,经营、推广其种子的,应依经营假种子论处。

四、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与经营、生产假种子的主观过错不同。

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种子的,主要是一些育种单位或种子企业过早地将一些未经审定通过的新品种()或杂交新组合投入市场销售。种子经营者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在种子标签上如实标注品种名称和未经审定通过信息的,不具有欺骗性;没有“坑农”、“害农”的故意,主观恶性小。种子经营者在种子标签上伪造品种名称和审定编号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的,属于经营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不属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种子的范畴。

经营、生产假种子的,无论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还是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都具有欺骗性;属于故意“坑农”、“害农”,主观恶性大。

五、法律对未经审定通过品种与假种子的禁止范围不同。

依据《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法律没有规定不得生产;也就是说,可以生产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不需审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可以发布广告,可以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对不作为良种经营、推广的林木品种,种子法并未限制。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生产确需使用的,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可以经营、推广;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论是主要农作物品种还是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的假种子,不仅一律禁止经营,而且一律禁止生产,没有例外。

六、法律对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与经营假种子的限制程度不同。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但可以生产。对假种子,是“禁止”生产、经营。“不得”是指不可以或不能够的意思,体现种子经营者的自我约束;“禁止”是指不许可,体现种子管理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外力强迫。“不得”与“禁止”比较,前者强制程度较轻。

七、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与经营假种子违反的法律制度不同。

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的,违反的是《种子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品种审定制度。

经营假种子,违反的是《种子法》第四十三条到第五十四条关于最低种用标准基础上的真实标签制度和禁止生产经营假种子,以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规定的种子质量管理制度。

八、经营未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与经营假种子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法律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没有规定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更没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营假种子或劣种子的民事责任,即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经营假种子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形式,既有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

九、经营未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与经营假种子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

经营未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的责任主体,只有种子经营者,而没有种子生产者。由于《种子法》没有禁止生产未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所以,生产未审定通过品种种子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种子生产者对未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成为责任主体。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之规定,种子生产者生产、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标签应当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等内容。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种子经营者购买主要农作物的种子时,应当检验种子标签上是否标注了品种审定编号以及品种审定编号与其对应的审定公告品种名称及其适宜的生态区域是否相符。种子经营者未履行法定进货检验义务,购买没有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的未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或者在其适宜的生态区域外推广的,应当承担经营、推广未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的法律责任。对于只是生产未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的种子生产者,由于没有实施经营、推广未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的法定行为,不应承担经营、推广未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的法律责任。

由于种子使用者使用的假种子,是由种子生产者生产、种子经营者经营的,《种子法》既禁止生产假种子,又禁止经营假种子;所以,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责任主体,既有种子经营者,又有种子生产者。

注:该文发表于《北京农业 种业动态》2007年第4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