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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律师
宁夏-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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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协议
更新时间:2011-11-23
农村土地租赁承包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有的土地租赁问题,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碱碱湖小康村
(小地名) 四至界线及相邻权利人名称 面积
 (亩) 林木资源现状
[树种组成╱平均年龄(年)╱
株数(株)╱蓄积(M3)] 承包方式
东╱相邻人名称 南╱相邻人名称 西╱相邻人名称 北╱相邻人名称
1
2
3
4
5
附属物:
二、租赁范围及用途:80亩葡萄园的经营权,葡萄中果木及部分房屋(包括 )的使用权。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年,自2009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租赁费为 元/每年,第一年租赁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以后每年租赁费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五、双方权利: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甲方有权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等费用以及其他依法所获的补偿;
4、收取该土地所依法享有的国家给予的所有的补助费用。
(二)乙方权利:
1、依法享有土地上葡萄的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
2、承包期间乙方可以使用林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3、。
六、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维护乙方的租赁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及时收取乙方支付的租赁费用。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林地,不得随意更改用途,也不得更改;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地转租、转借;
4、乙方保证在承包期间林地中果树、苗木的完整,不得随意砍伐果树、苗木;
5、在承包期间,遇有自然被害及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乙方经营、收益受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在土地被依法征用、征收后,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也不得要求相关政府部门给予补偿;
7、承包期间所需要依法缴纳的水、电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
9、对于土地上的附属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甲方若违反双方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违约,则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八、合同的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所租赁的土地灭失或被依法被征用、征收的;
2、乙方不按约定期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经甲方催要,乙方在一个月内仍不交纳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转借;
4、乙方破坏果树、苗木完整性或砍伐果树、苗木的。
九、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如果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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