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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又反悔 法院不支持
刘建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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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后一方收钱后反悔。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认定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原告收钱后反悔没有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4日,吴某驾驶原告李某的小客车由南向东行至大兴区京开路榆垡检查站路口时与白某驾驶的某公司的小客车相撞。经大兴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后大兴保险支公司确认李某小客车修理费应为4889元。第二天,双方协商后,白某书写了一份赔偿协议,写明赔付小客车修理费4500元,经双方协商再有问题后果自负。李某让吴某签名后,白某将4500元钱交付给了李某。后某保险公司大兴支公司对某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进行了理赔。

后原告李某主张自己车辆为新购车,到北京4S进行专业修理。为此,将某公司及保险公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2万余元修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大兴保险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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