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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世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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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还拖欠 木门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
更新时间:2016-01-19

备注:来源于重庆市巴南区人法院官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重庆某木门有限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劳动者吴秀(化名)被拖欠的工资4643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0061元。

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劳动者吴秀在重庆某木门公司处从事套装门打包工作,实行计件工资。重庆某木门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后通过网银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发放上月工资。

期间,重庆某木门公司一直未与吴秀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最后一次发放工资是2013年10月10日,同年11月5日吴秀离开。重庆某木门公司否认与吴秀有劳动关系,认为吴秀仅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存在劳务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某某是重庆某木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每月固定日期转账的行为更符合劳动关系中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征。在重庆某木门公司与王某某均未与吴秀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王某某向吴秀支付劳动报酬代表的是公司的行为。此外,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吴秀此间的工资数额,法院以该年度社平工资作为计算吴秀此间工资的依据。重庆某木门公司应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4日的工资为464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吴秀与重庆某木门公司自2013年2月至同年11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重庆某木门公司未与吴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秀主张公司支付2013年3月至同年11月4日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重庆某木门公司应付40061元。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还会产生赔偿。

法官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签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其内容除了双方的约定外,还要包含一些必需的条款,即要写明工资待遇和离职条件,还要写明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责任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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