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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更新时间:2016-01-07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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