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邓常超律师
四川-绵阳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10
好评人数
27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一房二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5-11-27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汉族,

被上诉人:xxx

被上诉人:xxxxx

被上诉人:xx,男,汉族,生于xx3日,住xxxx

被上诉人:xx,女,汉族,生于xxx日,住绵阳市x

上诉人因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和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县人民法院(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确认xxxx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

3、请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签定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被上诉人xx协助履行将《购房协议》下的房屋过户给上诉人。

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x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之间签定的《购房协议》《购房承诺书》等民事经济合同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1、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x之间签定的《购房协议》《购房承诺书》等文书虽由xx代为签署,但是xx本人摁印予以了确认,因此xx事实上才与房屋的所有权人达成买卖合意,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x之间签定的《购房协议》《购房承诺书》所约定的房屋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应认定xxx以合理价格受让该房屋。

3、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x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明确的可以看出,xxxxxx3x万元欠款的债权、债务的转移予以了认可。应视为羊少荣已支付购房款3x万元且剩于房款2x万元在完成过户交易时一并支付。共计房款总价为5x万元,双方议定价格合理。

4、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签定《购房协议》《购房承诺书》等协议后,将涉及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与了xx保管,这一措施,实际上是xx为将来双方按约履行《购房协议》而做出的一种自愿担保行为,足以反映房屋产权人xx对双方之间签定的协议的诚信履行态度。

5、双方在签定协议后,再次签定《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填写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报审批表》,着手办理交易过户事宜。就此也能清楚的反映双方之间的买卖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二、2013126xxxx(事实上是与xx)签定的买卖协议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1xxxx之间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应认定为xxxx之间签定的,房屋所有权人xx并未签字或摁印予以认可。而且该合同已经县人民法院(xx)三民初字xx号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绵民终字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

2、本案中买卖关系中所涉及且争议的房屋的市场价值经xx生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为人民币80万元。然而xxxx)与xx约定的价格为xx万元,大大的低于市场正常价值。

3xxxxx)签定买卖协议时,双方是明知xx已将该房屋出卖给上诉人xx并且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交与了xx的基本事实。

4、从被上诉人xxxx和上诉人xxxxxx)签定的两份购房协议的时间来看。20xxxx日,在xx签定《存量房买卖合同》准备缴纳相关税费的5日内(即xx日)xx即与xx迅速的签定购房协议。而在此时xx本人已生病住院,对此已无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能力。显而易见的是故意阻止xxxx之间买卖交易的进行。恶意的损害xx的合法权益。

5、本案众被上诉人之间本身即存在姻亲亲属关系。其共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意思联络和行为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综合以上五点意见xx)与xx之间在明知该房屋已先前出卖给xx的情形下,恶意串通,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值达成买卖协议,以达到其规避对xx产权过户的目的,损害xx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一审法院明显存在错误。

三、一审法院关于“xx授意女儿xx代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本案证据可证实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和“xx原法定代理人xxxx26日向xx支付购房款xx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的认定和表述完全是主观臆断,有意偏袒。是为支持其最后的错误判决而作出的错误认定。

1xxxxxxx签定的买卖协议上的签名并非xx本人所书写,xx本人也没有摁印予以确认,也没有任何的授权xx处理的文书。整个合同的合意、签署、承认全系xx一人所为,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也仅仅能电话联系xxxx本人表述其自己行为的真实意图,然后一审法院完全采信。一审法院恐难说服自己。

2、在一审法院联系xx的“电话记录”里,xxx明确的说明了“xxxx签定合同后,xx并未支付合同项下的xx万元,而是xx之子xxxx借款x万元,合同签定当日未支付分文购房款。”一审法院又何来确认xx给付了购房款xx万元?而且xx是否欠xx之父xx欠款这是需要待证的事实,在庭审中上诉人未看到该证据,该债务是否是蓄意编造的不得而知。那么何以认定xx出让自有的房屋是其真实所愿。

四、xx3xxx又与xxx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予以了认可和采信也是有意的将错就错之举。

1、该《房屋买卖合同》提交给一审法庭的时间是在xxxx日一审开庭之后才提交的,既然在x4x月就有此合同的存在,xx为何偏偏开庭之后才匆忙提交,那么只能肯定的一点是一审开庭后蓄意编造的。

2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根本无法查实,一审法院草率认定,有失公允。

1xx的法律文书均是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且其未有一人到庭参与诉讼。一审法院后又认可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提交的补充《房屋买卖合同》,原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荒唐到极致。

2)庭审中一审法院仅电话联系xx核实其真实性,又是xx一人认可其确属三人真实意思。而且接听电话的是否是xx也无相关证据证实。

3)一审法院欲通过xx联系xx之时,xx明显的予以回避,不让法院与xxx进行沟通,其目的也就是要保证她和xx之间串通的意思和行为得以实现。

以上事实未经查清查实,一审法院就直接认定该合同有效,明显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五、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处理结果的其它几点补充意见。

1、本案中所诉争的房屋现市场价值超百万元,一审法院竟认可xx万元的价格转移给后签署买卖协议的xx,这本身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一审法院认定xx已将本案争议房屋交付xx且由xx维修改建的表述也是错误的。xxxxx局,xx局对xx维修改建的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并勒令xx准再进行建设,这是有案可查的。

3xxxx3x万元借款。xxx3x万元购房款(经债权债务转移确认),其总共的债务总和不超过6x万元。结合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超100万元的实际情况。一审人民法院要真正意义上的把握公正、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是如此的颠倒认定和判决。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xx县法院多次、多年的审理,案件基本事实特别清楚,但一审法院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任意而行,严重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故依法提起上诉,跪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xx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