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本人为被告人XXXX提供辩护,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结果和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首先代表被告XXXX及其家属对因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XXX的死亡和给XX的亲属带来的巨大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恳请被害人家属原谅被告人的无知和冲动行为,给其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本案中XXX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理由从如下方面予以阐述。
1、从案件的起因上看,本案的发生源于被告人的一时冲动,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之间本身并不熟悉,也无积怨和仇恨,被告三人之间商量“收拾”被害人的意思表示的也只是殴打被害人的故意,以展示自己的权威和所谓的能耐而已,根本无杀人的思想基础。
2、从有无预谋和准备上看,被告等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杀害被害人预谋、准备,作案工具本身也是被告人XXX经常携带的实用工具,并非为实施犯罪而刻意准备,案发之时,只是其利用了自身的便利而选择以刀具伤害对方,应当讲只是伤害的工具的错误和伤害的部位出现错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当场发生。
3、从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看,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后,被告人XXX并未表现出故意杀人案中犯罪目的实现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反之出现的是惊讶和后悔乃至出乎意料的情绪,被告人XXX在被告XX告知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后,立即返回了现场,从这一点也能反映出,被害人XX的死亡完全出乎于被告XXX的意料,返回现场是被告人XXX不相信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后果,死亡的后果本身不是被告人XXX所希望和期盼的。
综合以上分析,被告人XXX的犯罪故意只是要伤害或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并不是非法的剥夺其生命,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XXX的死亡,但完全是被告人未曾预料到的原因,对伤害工具的错误选择和伤害部位的错误而造成。被告人对死亡的结果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从犯罪主观故意上看,被告人XXX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死)更为准确和恰当。
三、本案中被告人XXXX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和把握。
1、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经查明被告XX在此案发前未有犯罪记录,系初犯,自此可以看出被告属一时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不强而导致,其仍属在法律上可宽恕的范畴,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XXX自愿认罪并愿意悔改。被告XXX的犯罪行为虽然性质和后果严重,但从案发后及今天的庭审来看,被告XXX已经深深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无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并且愿意悔改,态度端正,鉴于被告的悔罪变现,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XXX的亲属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虽然被害人的生命已经因XXX的行为而消逝,但被告人之亲属在自身经济收入非常有限的情形下,想方设法筹措,最大程度上弥补其犯罪行为所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对被告人xxx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6、被告人XX冷金钱在犯罪时也是刚年满18周岁,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思想仍不够成熟,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对行为后果仍然缺乏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因此,恳请合议庭能够考虑其年龄尚小的实际,对其从轻处罚。
7、被告人XXX走上犯罪道路,究其根本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源于其自身法律意识的单薄和无知,另一方面来自于其家庭的成长环境,辩护人在接受委托辩护后,了解到xxx父母一直感情不好,XXX一直缺乏完整家庭的关爱,也使其难于过上正常孩子的生活,缺乏管教。因此,恳请合议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考虑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XXX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的处罚。
辩护人: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 邓常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