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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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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该如何鉴定(离婚彩礼返还问题)
更新时间:2015-11-19



近日,接到很多当事人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问题的咨询。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大家都很清楚,但是对于应返还彩礼的第二项情形即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这一事实认定存有疑问,什么情形会被法院认定未共同生活了呢?

笔者根据自己代理的离婚案件以及查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文章,专门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以供大家参考。

2003122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 ( 以下简称解释( ) ) ,第一次对 彩礼的返还问题及其情形进行了明确。解释( )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 双方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 困难的。但解释( ) 第十条中所列的三项过于简练,会给审判结果造 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第( ) 项中的共同生活该如何理解和界定,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解释或规定,这无疑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 量权,增加了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一、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 ,共创美好生 活的持续 、稳定的状态。主观上 ,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 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共同的住所; ( 2) 夫妻间的性生活; ( 2) 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 3) 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 4) 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生活的实质,即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和客观上共 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综合夫妻共同生活的四个方面一起评判。

二、 夫妻共同生活有时间标准吗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对夫妻共同生活具体的时间标准进行规定和细化。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共同生活了一天就可以认定为夫妻进行共同生活了。笔者参考了大量司法判例,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仅生活了较短的时间比如数天或者一两个月,最终法院的判决一般也会认定夫妻已经共同生活了,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还是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的,但一般这种情况是不会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

三、 夫妻“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认定问题

实践中,要认定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要综合各个方面加以判断。在举证上,除了共同的住所相对容易证明以外,其他 的举证都有一定难度。例如,要证明夫妻间有无性生活,只能靠当事人陈述 ,如果对方不承认,就很难证 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证明双方没有共 同生活,证明难度较大,如果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样规定也是维护保护妇女权益的体现,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慎重判断,防止让借婚姻索取彩礼的骗财者得逞。

除此以外,实践中夫妻有无共同生活是没有清晰的分界的,并不是有或者没有的区分这么简单。例如,甲乙婚后相处和谐,但是一个月后 即吵闹离婚,弄得家庭不得安宁,或者干脆人间蒸发,此种情形,甲乙婚后的确有过共同生活 ,但时间 很短,感情很不稳定,实践中不宜认定有或者无共同生活,而是应该认定共同生活相对较短,判决彩礼酌情返还为宜。综上 ,实践中要考虑双方的感情稳定程度 、同住时间的长短,联系的频率和财产的混合状况综合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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