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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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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突破20年最长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5-11-19

最近我所代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该案件发生1994年,至今已有21年了,犯罪分子潜逃了19年后才归案,这起案件近期(2015年)法院才下判决,问题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能不能就犯罪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呢?民事诉讼是不是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呢?公安20年没有破获的刑事案件,将导致被害人丧失损害赔偿胜诉权,这是不是法律制度的漏洞?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从该法条来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确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但是笔者结合本案,认为该案如机械适用一法律规定实在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诉讼时效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设置的,本案当事人没有怠于行使权利,而是无法行使权利。本案21年前案发后罪犯就开始潜逃,并且隐姓埋名,公安机关19年网上通缉都没找到人,被害人家属这二十多年来无时无刻不盼望着罪犯早日归案,以让亡者安息,生者释怀。但是公安机关迟迟不能将凶手缉拿归案,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被害人为什么不能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呢?

有人会问,民事案件当事人找不到不是可以公告送达嘛?事实上,我们国家的法院案件的审判坚持先刑后民原则,即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判为基础,应先审理刑事案件或者一并审理,所以本案被害人的家属在凶手归案之前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根本不会受理,何谈公告送达。那么,根据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公安机关20年没有破获的案件,被害人的民事索赔权利将消失。如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还直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被害人一方败诉,实在是法律制度的漏洞。更巧的是本案原侦查机关竟然以搬迁为由,连原始卷宗都找不到了,可想而知迟迟找不到凶手的原因和过错在于公安,但是为这一过错买单的确是被害人,这何谈公平,何谈正义呢?

笔者欣慰的是,最长20年诉讼时效虽然不能中止和中断,但是法律还是留有余地的,最长诉讼时效因特殊情况还是可以延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民法通则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所以笔者认为,本案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突破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法官们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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