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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俊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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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有风险,借出需谨慎
更新时间:2015-11-14

2011年9月24日,郑大伯骑着儿子小郑的摩托车往家里赶,在转弯时不慎与骑自行车的吴女士相撞,吴女士受伤倒地,双方的车辆也有不同程度的毁损。

海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郑大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遇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女士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11月初,吴女士为主张赔偿,将郑大伯父子和小郑摩托车所投保险公司一并告到了海盐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摩托车并非郑大伯所有,车主其实是他的儿子小郑,事故当天,小郑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了父亲使用。法院同时查明,郑大伯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

法院最后酌定郑大伯承担事故70%的责任,小郑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吴女士12万元,超过部分由郑大伯赔偿2.2万余元(另已赔偿2.65万元)、小郑赔偿2.1万余元。

这个官司了结后,今年1月,保险公司又向海盐法院起诉,要求郑大伯父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12万元赔偿款。

经过审理,法院判令郑大伯支付保险公司8.4万元、小郑支付3.6万元。

法规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何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也就是说,小郑明知自己父亲没有驾驶证,却仍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父亲使用,进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小郑对交通事故也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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