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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致人损害,房主应承担何种责任
更新时间:2015-11-09

王某决定在自家宅基地建房,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包工不包料将房屋建设好。刘某遂找来马某、李某等人做大工及杂工。2015412日,马某在二楼项层面安装吊机时不慎掉落,即送入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马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王某建造房屋,其以自己的吊机和技术为王某建造房屋,其可按自己的意志为王某独立完成工作,凭劳动成果领取自己的报酬。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建造楼房的主体工程为特种行为,其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而刘某明知自己不具备主体资格,在安全措施不当的情况下,不规范地安装吊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某选择了不具备建房资质的刘某建造房屋,选任上存在过失,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说法:

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存在二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存在包工头,那么房主与包工头是承揽关系,包工头和施工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如果不存在包工头,那房主与施工人员成立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和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受雇人的劳务并依法给付报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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