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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淮波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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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与气节
更新时间:2007-09-01

——与律师执业境界有关的话题(二)

无需讳言,现实我们律师的社会形象并不是那么好。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与部分律师的执业境界,从业追求不高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受金钱腐蚀而良心泯灭,受名利羁绊而德性低下,其不良的形象表现在身上多了些不该有的习气,少了一些应该有的气节。有什么样的气节,决定了一个人有什么样的追求、境界和形象。我认为一名律师应该有的形象是——

面对权势,应具有不卑不亢,不被操纵,不被利用的尊贵之气,而不该有低三下四,卑躬屈膝,极尽奉迎的奴从之气;

面对百姓所求,应具有感同身受,热情相向,倾心解难的亲和之气,而不该有仰面竖鼻,拒人千里,随意推辞的傲慢之气。

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应显示言行得体,审慎分析,为当事人权衡利弊的才气,而不该有兴口开河,拍胸发誓,大包大揽的江湖之气;

在法庭上,应具有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仗义执言的刚正之气,而不该有油腔滑调,恣意张杨,极尽狡辩的流气;

面对名利时,应具有仗义轻利,取之守道,避之为节的骨气,而不该有见利忘义,不顾人格,极尽钻营的媚俗之气;

与同事相处时,应具有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支持的大气,而不该有同行相轻,唯我独大,轻慢同仁的张狂之气。

(写于20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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