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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淮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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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妻子法不容
更新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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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素材:强奸妻子法不容
法院一审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宣布没几天,贺女士回家取自己的衣物却被丈夫强奸了。她报案后,其丈夫因强奸罪受到刑事惩罚,但贺女士却因为这件事而受到社会 的议论。
贺女士与丈夫是经过自由恋爱结婚的。婚后不久,她发现丈夫许多恶习逐渐暴露出来,不仅赌博,还常夜不归宿。两人因此常发生争吵,争吵中贺女士多次被打的浑身是伤。日子无法再过下去。2002年春节后,贺女士住到了娘家,两人开始分居。不久贺女士到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许离婚。
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等待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贺女士回到以前的家中取自己的衣物,不料被丈夫撞上了。丈夫先是对贺女士一顿暴打,接着不顾贺女士的激烈反对,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贺女士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她的丈夫被逮捕,并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然而贺女士 周围的人却不理解,毕竟法院的离婚判决还未生效,两人还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中的丈夫怎么能成强奸犯呢?

吕淮波律师评析: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法律并没有将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行为排除在构成此罪的主体之外。尽管对此法学界尚有争议,但主流观点以及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均持肯定态度。 只不过由于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指控丈夫系违背妻子的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举证和判断都较困难,因此司法实践对此持慎重的态度,不轻易认定丈夫构成犯罪。但本案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双方虽然未经终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事发时双方在法律上仍是夫妻,但毕竟存在女方已经向男方提出离婚之诉,一审法院已经作出离婚判决的事实,依常理此期间女方是不会自愿与男方再发生性关系的。基于这一事实和常理,女方指控男方强奸且有相关的证据佐证,较之正常的的夫妻关系中,妻子对丈夫提出类似的指控,较容易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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