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明细表
序号 |
项 目 |
标 准 |
1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赔偿) |
2 |
伙食费 |
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人每天)支付70%,即21元/每人每天。 |
3 |
交通费、住宿费 |
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该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住宿90元/日,伙食30元/日) |
4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5 |
停工留薪期 护理费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6 |
评残后护理费 (1~4级) |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
7 |
康复器具费 |
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标准(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8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1~12级) |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
9 |
伤残津贴(本地) (1~4级) |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1级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为本人工资75%。 |
10 |
伤残津贴(跨区) (1~4级)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签订协议,由保险基金一次性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上述第9项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级计发15个月,2级计发14个月,3级计发13个月,4级计发12个月。需要护理的,按上述第6项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 |
11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5~10级) |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 |
12 |
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5~10级) |
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10个月,6级计发8个月,7级计发6个月,8级计发4个月,9级计发2个月,10级计发1个月。 |
13 |
丧葬金 (工亡) |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4 |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15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工亡) |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报省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