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明细表
序号 |
项 目 |
标 准 |
1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据实赔偿。 |
2 |
误工费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3 |
护理费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的,可参照意见确定人数。 |
4 |
交通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正式发票计算。 |
5 |
住院伙食 补助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6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7 |
残疾赔偿金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的,按5年计算。 |
8 |
残疾辅助 器具费 |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9 |
丧葬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
10 |
被扶养人 生活费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11 |
死亡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期年计算。 |
12 |
财产 损失费 |
按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