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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申请司法鉴定另一方拒不配合应当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5-10-22

在司法实务中,民事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准许并移送司法鉴定中心,另一发拒不配合,鉴定中心因此将案卷退回法院,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各法院的处理方法也不一致。

本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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