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强化法律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新增诚实信用原则
新修改的民诉法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将这个内容与当事人处分原则,合并规定在第十三条中,重点强调了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诚信规制。
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意义在于为今后民事诉讼法制度的进一步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效地防止遏制滥用诉讼权利和其他非诚实信用的行为。近些年来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做伪证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这些现象常有发生,应该说是比较突出的。因此,普遍的社会诉求认为应当通过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来有效地防止这样的现象的发生。
诚实信用原则为打造一个诚信社会、防止诚信度下滑提供保障,首先在法律制度上,我们得支持诚信,它的原则是个道德和法律的结合的东西,不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要求。
二、新增公益诉讼制度
本次民事诉讼法大修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被视为最大亮点。通过民事诉讼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规定,有助于通过司法程序,通过司法的力量,更好地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众所周知,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在有些领域当中应该说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域,所以这也是一个在若干年来社会民众诉求特别强烈的地方。
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制度当中有其重大意义。因为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是,它的发起者不是必须与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像民事诉讼法的起诉主体必须是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原告必须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但是在公共利益中往往利害关系人是不特定的。环境利益者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人是不特定的,因此,这些利益涉及公众,超越了个体的利益,谁来提起诉讼,来为广大民众的社会公共利益来服务呢?来维权呢?现在有了公益诉讼制度,就有了制度上可操作性。
从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它对于公益诉讼主体规定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还有一类是法律规定的团体。这里排除了个人提供公益诉讼的可能。排除个人考虑的因素是,在公益诉讼初期为了防止滥用公益诉讼,对于个人来说没必要了,而且从国外的情形来看,有的国家对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诉讼,个人诉讼不能提起。
三、新增小额诉讼规定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这一新的诉讼方式,实现了民事诉讼建立小额案件快速审,简易案件简单审,复杂案件重点审的诉讼格局。因此,除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外,新增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以快速解决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较小的金钱给付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和二审法院审判压力。为提高审判效率,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小额诉讼的标的额限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小额诉讼虽然强调简便快速,但也应当有最基本的程序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权利等相关程序性内容,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在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判。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四、强调民事诉讼中调解的作用
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在“大调解”的背景下,新的民诉法也强调调解,从整个司法保障来说,立法机关希望能够通过强化调解,包括诉讼外和诉讼内的调解来解决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当事人双方间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新法中强调了能够调解要先行调解,明确强调了要调解先行,但是同时也有限制,如果当事人反对的就不能够再调解了。有了这一限制,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利益,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就不必勉强来进行调解,旨在减少强行调解。这也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因为处分原则要求是当事人能够对自己的权益自由处分,正是因为基于这个原则才可以调解,所以不能够推行强制性的调解,强制性调解是与民诉法的处分原则相违背的。调解自愿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以说是处理审判和调解的一个原则,一个基本的规范和准则,这个原则应该坚持。
五、证据制度的完善
(一)电子数据成为新的证据种类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应该说弥补了过去这方面法律规定的不足,随着社会的不断现代化,电子技术大量的运用,电子技术的普及化和生活化我们会接触到大量的电子数据,几乎可以说离开了电子数据我们没办法生存,既然我们的生活当中少不了电子数据,那么显然电子数据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它就能证明案件的逻辑事实问题。
但电子证据和其他的证据书证、物证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和传统的视频也不同,电子数据在某些情形是特别容易被更改,因此在运用电子数据的时候就特别要注意它的真伪。所以对于电子数据,要根据电子信息、电子数据甄别识别的现代技术来认识它,如何甄别识别电子数据的真伪是日后运用电子数据的时候面临的问题。甚至可能对很多电子数据的运用还涉及到一些鉴定的问题,可能会对证据还要用其他证据来加以证明,今后电子数据的运用上,将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二)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
本次修订中,证据失权制度最大的改变就是法院确定举证期间内,举证的期间内没有提出证据,法院要当事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一次大修订,还有许多方面的修订未在本文中提到,如裁判文书需要写明法律适用的理由、新增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审判程序以及再审的程序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