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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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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建立科学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及报酬制度
更新时间:2015-09-23

一、职务发明的定义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我国的职务发明有两种情况: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此处所指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此类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发明人在发明创造的研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所在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是利用所在单位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得出的。

二、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及报酬制度

(一)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在我国,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与单位针对该发明创造另行约定,则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直接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二)我国职务发明的报酬制度

我国职务发明的报酬制度体现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我国法律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需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及报酬:

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合法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2、如未有相关约定或规定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按以下方式给予奖金:

1)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从优发给奖金。

2)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该专利的,应从转让该专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3)如该专利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3、如未有相关约定或规定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按以下方式给予报酬:

1)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的,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及报酬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的权属及报酬可由单位与职工协商约定,并且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人应得报酬的最低比例及奖金下限,但由于劳动者身份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更多的则是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将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一律约定归企业所有。

对于职务发明人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所得收入的分配权,立法也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所以大多数的职务发明人都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从而极大挫伤了职务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也有些职务发明人因为在本单位得不到利益的保障而想方设法将职务发明创造转化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或是投靠其他单位寻求利益,更有些职务发明人将其职务发明留待离职或退休一年后再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造成企业技术的流失日趋严重。

四、如何建立并完善企业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及报酬制度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缺乏一个科学可行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及报酬制度,则起不到激发员工研发积极性的作用,而导致企业的技术成果流失,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受限,从而极大地影响企业的收益。

因此,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及报酬制度,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一个科学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及报酬制度,其实质就是要平衡企业与职务发明人的利益关系,要重点解决如何在激发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的同时达到企业的最大利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科学有效的职务发明评估机制

职务发明作为一种专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企业如何对其与职务发明者进行利益分配约定,前提是要对其科学的评估,确定该职务发明的真实价值。对职务发明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重点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职务发明的类型:要对职务发明做基本专利与改进型专利的区分、核心技术专利与从属技术专利的区分等。

2)职务发明的有效性:要确认职务发明的有效期限、保护范围等,并对职务发明是否与第三方权利存在抵触进行调查以及对其被无效或撤销的风险进行评估。

3)职务发明的开发和维护费用:要核实该项职务发明的开发、维护、推广等成本,以及其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等各种费用的情况。

4)职务发明的市场效益:对该职务发明实施并量产的复杂程度、技术要求、可替代性等进行评估,在对目前的市场发展趋势进行考察的前提下对其商品化的成本、时间及回报进行科学的评定。

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评估该项职务发明的未来获利能力,从而得出该项职务发明的真实价值,以作为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的基础。

2、对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进行具体约定

在目前我国专利法规定下,职务发明的范畴过宽且具体的认定标准不够清晰,实务中难以操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本职工作中”及“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中对“本职工作”以及“主要”的界定在实务中容易产生分歧;(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两种情况如果同时并存但分属两个不同单位时,现行专利法没有对此种情况作出相关规定。

因此,为了防止企业与发明人对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产生纠纷,企业应与发明人签订书面合同,在不违背现行专利法的情况下,更细致和灵活地约定各种不同情况下的权利归属,在激发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的同事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的利益。

3、对不同阶段的发明成果给予适当的奖励

一个专利从形成到提交申请最后到授权或者驳回一般需要35年的时间,有时甚至更长。如果员工需要经过如此长的时间才能获得奖励,则会大大降低其创造的热情。所以企业应该在发明成果的不同阶段都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员工坚持完成职务发明创造,避免半途而废,浪费公司资源。所以,为了激励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促进职务发明的“数量”和“质量”,企业可以在以下几个阶段对职务发明人进行适当的奖励[1]

1)技术交底阶段

这里的技术交底指的是对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实质技术以书面形式描述出来,包括文字、附图等,并交给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2)专利受理阶段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评估及审核后,将对企业更为有价值的员工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企业应对被专利局受理的发明创造人的发明给予奖励。

3)专利授权阶段

经过专利行政机关审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企业应再次对这一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

4)专利实施阶段

对企业来说,专利的实施才可以直接获得经济回报的阶段。这里的实施阶段是指该职务发明进入产业化。该职务发明进入商业流通阶段为企业带来收益时,企业可以根据此发明创造所带来的收益,从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其发明人给予奖励。

对以上不同阶段的奖励数额,应根据该发明创造的评估价值以及其最后带来的收益来决定,为了有效促进职务发明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数额应在不同阶段呈递进态势。

如马克思讲过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一个科学可行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及报酬制度是职务发明人从事创造性劳动的诱因和保证,从而促进企业源源不断的创新,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并脱颖而出。


[1]洪小鹏,《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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