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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应如何约定
刘斯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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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些合同条款,有些是必须有的,比如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等,还有些没有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比如违约金的标准、争议的解决方式。

还有些条款如果约定的不明确,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怎么办?《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果通过各种方式,用法律规定、惯例都不能确定双方的合同内容应该如何履行,双方又协商不成,那恐怕这合同就没法继续履行下去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认为不属于双方任何一方违约。

就订立合同时的条款而言,总的结论是:合同的条款越明确、越精细,履行起来争议就越少,顺利履行的可能性就越大!根据律师的经验,在合同签订前,下的功夫再多,也总比轻易签订一份不合适或不健全的合同后,处理后续的麻烦要省力的多!而且,风险也小,对依据合同所进行的行为预期也会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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