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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
刘斯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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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一、何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风险所在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

3.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

4.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作人经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事实上,定作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对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定的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还有的是定作物按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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