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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
刘斯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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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在一方违约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违约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这时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对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无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严重不足、信用严重缺陷或其客观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约的,可通知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合同提供充分的担保,对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充分担保,可立即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可以不必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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