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受车主雇用的司机在出交通事故后,可以不担任何责任,完全由雇主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是助长了司机的违法行为,因为受雇司机可免除所有的赔偿(除重大过失、故意外)责任。在最高院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确定了这一条文,不能说没有问题,因为雇主在承担了责任后,无法向有过失的雇员追偿,雇主在雇用雇员去完成工作时,是不会让雇员去做什么违法的事的,而雇员违法,却由雇主买单,雇员却连向雇主负责的责任都没有,这个条文是不适合实践的条文,应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