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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事实错误理论
刘斯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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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事实错误分为具体错误和抽象错误

具体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抽象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注意: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包括:

1.狭义因果关系的错误: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

这种情况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2.事前的故意: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以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经典小例:杀人(采用独立呼吸说,未死)埋尸体埋时憋死。

这种情况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还没有实施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就引起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按预备行为能否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实际的损害分两种情况处理:能够造成实际损害的,认定构成既遂;不能造成实际损害的,以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既要与时俱进,又要理论结合实践。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过程中,方能影响刑事法官审判结果。

如有需要请联系法迈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深圳.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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