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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知识五则
刘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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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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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26年

(一)合伙与退货

一、入伙

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单方通知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当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除名退伙 :即开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⑴未履行出资义务;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例如:竞业。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退伙的后果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⑴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⑵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定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定资格。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即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由全体出资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人同意。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除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或者股东会、执行董事、1—2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则适用后者。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设立及实操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设立及实操程序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办事程序:

材料齐备后,受理人员审查,科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

需报材料:

1.公司签署的分;(工商局提供)

2.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申请的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件;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工商局提供)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无须保证,即亦承担责任。

2.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使用圆珠笔、纯蓝墨水无效。

4.申请人应当使用蓝黑、黑钢笔、毛笔填写表格。

实操: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离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公司需分立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1、分立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议决定(主要写明: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人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成员情况》。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派生新设立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分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分立后存续公司原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二)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1、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原公司股东会(或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为哪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原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2、分立解散公司(即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同意分立和注销决议(主要内容是因公司分立同意注销)。

(3)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

(4)刊有原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5)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四)劳务派遣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务派遣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一、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和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二、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五)《公司法》中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法》中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是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但是,如果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或者违背股东之间的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其责任就不会仅限于有限责任,还会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在《公司法》中,除了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外,股东基于其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违背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将承担两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责任:其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因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例外,这种例外是法定的,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第28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否则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是指引性的规定,因此,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及出资协议中,应充分利用股东之间的约定,制约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保障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和公司的正常运行。

(三)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如前所述,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是,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对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而言,他首先应当补足其差额,并按照《公司法》第28条之规定,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而且,也有悖于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中对其他第三人的公示与承诺,股东出资不实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公司法》在规定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在第31条也规定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此补足义务的连带责任。

(四)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在本次《公司法》修改中,准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作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 [4]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例外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分,一旦发生债务纠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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