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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律师
河南-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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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四名法官缘何被刀捅?
更新时间:2015-09-14

荆楚网报导:

201599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胡**因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时,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法官,致使4名法官受伤。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胡**因与十堰**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庆刚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十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胡**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5月,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胡**的诉讼请求,胡庆刚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并通知胡**的律师到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二审判决书,律师则通知胡**前往法院领取。

99日上午933分,胡庆刚前往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口处,经法院值班法警联系,胡**案主审法官刘*(女)下楼将胡**带至自己在6楼的办公室。在送达文书时,胡**对判决结果不服,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伤刘*,后又将刘*同一办公室的审判员郑*捅伤。同楼层的民三庭庭长胡*、审判员刘**闻讯而来也先后被胡**捅伤。”

那么,在此事件中,十堰市法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呢?由于目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公布相关判决书和庭审笔录,所以暂时无法判断。

在此,我只想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天,有个当事人,称作A吧,来所咨询。A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听信了肇事三轮车司机愿意协商解决的话,没有报警,结果协商了大半年,现在肇事司机根本就不承认发生了交通事故。协商时,A从未作过录音或录像取证;A忍着病痛,过了大半年才去就医,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同时为了让新农合报销,在向医生口述病情时说的是摔伤,现在问我该案怎么办?

我们分析下这个案件:一、发生事故后未报警,大半年过去了,道路监控早已被覆盖;未作过录音或录像取证,对方完全否认曾发生过交通事故,故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证明;二、就算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三周后的骨折医生都会在病历上写为“陈旧性骨折”,故不能证明此次就医与半年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肇事司机完全可以说该车祸发生A又受过其它伤害;三、病历上写的是“摔伤”;这个案件,套用目前流行的一个网络词语就是――“不作,不死”;完全无胜诉可能。

回到十堰市法官被捅这个案件,当事人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而非唯一依据,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因此,理论上讲,该当事人是可以胜诉的。那么,他在法律上能胜诉吗?这个要具体分析,由于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当事人只能寻找其它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工资卡上的银行打款记录、上岗证、考勤本等等,这个难度是比较大的(因为考勤本由企业掌握,而且企业可以伪造),一般当事人很难完成这样的举证。就我碰到的许多当事人打官司的流程一般是这样的:一审在法院门口花2050元写个诉状(他们认为写诉状就等于诉讼的全部),开庭、败诉;这个时候认识到自己不行了,知道要找个代理人,可惜二审又找了个法律服务所的甚至连服务所的都不是的黑代理,接着败诉;然后再审想起来找律师了,可惜这时律师已经无力回天了。然后去政法委、检察院、省高院、市政府门前拉条幅、玩跳楼(闹了大半天也不真跳),骂法官黑了良心、骂律师骗钱(其实你找的黑代理哪是律师啊),总之各种闹……打官司,最重要的程序是一审,比如说证人出庭要提前10天申请(201524日该条文已被修改),你错过这一点,而这个证人又涉及关键性证据的话,很有可能败诉;而一审程序性的败诉,到了二审几乎无法挽回,律师的水平再高也没办法。

由此,可见:事实真相和法律真相完全是两回事;事实真相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真相是由证据推导出来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辛普森在事实上很有可能杀人了,可法律认为他没杀人,因为杀人的证据由于警方取证不当都被排除了。

如果说辛普森杀妻案离中国人比较远的话,那么看看去年发生DW法院SJ法庭的一个真实案例:律师G代理六个劳动者(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庭向该律师邮寄送达了传票,但该律师在没有向法庭请假、申请延期的情况下而未出庭,法院裁定原告撤诉。然后该律师采用绝食、上访、谩骂法官等方式,迫使该法庭二次开庭,判决六名劳动者胜诉。依民事诉讼法,原告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而撤诉后,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在程序上已无法再次启动,即六名劳动者永远不可能胜诉。可该法庭为了“维稳”、为了所谓的“公平正义”、为了所谓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硬是违法再次启动了审判程序,判决六名劳动者胜诉。那么我想问问该法庭:劳动者的“正义”实现了,被告的诉讼权利就不需要保障吗?因为被告是企业比劳动者有钱,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难道该法院的裁判原则就是谁弱谁有理?难道民事诉讼法在该法院的眼中就是一张废纸?本案的正确解决方案是:撤诉裁定不可动摇,告知六名劳动者可向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该律师存在执业重大事故)索赔,并由律师协会对该律师进行行业惩戒。

该案很好的说明了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目前我国给法官制定的工作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判决公平、正义”、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以该案例为例,法院判决六名劳动者胜诉,达到了“判决公平、正义”、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可却公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给法官造成了职业风险,可终身追责;而法官如按照民事诉讼法判决,又违背了“维稳”的政策,仍然免不了处分。所以目前给法官定的工作目标在很多案件中是难以同时兼顾的,法官的工作目标应该是――“程序正义”,这才是在法律上可以达到的目标。正是因为法官的两个工作目标不统一,导致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同,案件获得不利结果的当事人会有别人可以获得照顾,我为什么不能的想法,不照顾我我就拉条幅、玩跳楼、撒泼打滚……法官不就范的话我就拿刀捅你!而不解决法官的工作目标问题,法官在工作中将无所适从,获得不利后果的当事人也难以获得心理平衡,法官被伤害事件也绝不会是最后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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