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怎样才能争取到?
最近接到很多来电咨询抚养权的问题,故整理如下:
我们必须知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一般指2岁以内,因您的小孩已经超过2岁,不适用“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至于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归属,婚姻法中“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权利。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标准大致如下:
(一)协议约定优先
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二)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随女方优先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子女的意见优先考虑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六)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争取孩子抚养权,个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