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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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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5-08-3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5]5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一四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0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217.82元;
201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780.12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性支出为17156.14元;
2014年度吉林省农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139.82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3258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13954元。
以上标准于201591日至2016831日期间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件:2014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86
附件:2014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总计
46516
3876.33
178.22
一、农、林、牧、渔业
25610
2134.17
98.12
二、采矿业
53814
4484.50
206.18
三、制造业
52057
4338.08 199.45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9513
4959.42 228.02
五、建筑业
37119
3093.25 142.22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654
4554.50 209.40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439
4703.25 216.24
八、批发和零售业
37522
3126.83 143.76
九、住宿和餐饮业
30091
2507.58 115.29
十、金融业
71894
5991.17
275.46
十一、房地产业
39308
3275.67 150.6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692
3057.67 140.58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53062
4421.83
203.30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992
2332.67 107.25
十五、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
32385
2698.75 124.08
十六、教育
47658
3971.50 182.60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46127
3843.92 176.73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0313
3359.42 154.46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0366
3363.83 154.66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费标准计算。



注:本通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分别对应《2015吉林统计摘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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