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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餐酒后身亡 谁的责任?
赵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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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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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1年

2015年4月10日,在长沙一家外企当翻译的李华(文中均为化名)在一次饭局和KTV聚会上喝醉酒,被朋友送往酒店休息。次日凌晨,朋友吃完夜宵回来时,李华已经无法叫醒了。


死者家属认为,与儿子一同饮酒的朋友未尽到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将5名聚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告上了法庭。2015年12月11日,该案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宣判。


此案有两个焦点,分别是关于李华的死因以及他和5名被告在事故中的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从社会的一般知识经验可知,过量饮酒会引起饮酒者酒精中毒,重度中毒还可导致死亡。本案中,李华曾于出事前一天晚上7点到死亡当日凌晨3点长时间大量饮用高度洋酒是事实,在其离开KTV时曾反映头晕,下出租车和进入酒店时已经昏睡不能行走,系抬下车并抬入酒店客房,明显系严重醉酒状态。


由此推定,李华的死亡同其醉酒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可以认定其属于醉酒后酒精中毒死亡。


另外一个焦点,在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法院认为,李华是成年人,根据其微信截图可以看出其平日有饮酒的生活习惯,当晚饭局所喝的洋酒是其亲自选购,应当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的健康状况,应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李华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引起酒精中毒死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5名被告作为同桌饮酒人在饮酒后因同桌饮酒这一先前特定行为而相互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对同饮人的酒量和饮酒后的反应予以谨慎注意,避免因饮酒产生不良后果。


“虽然本案中没有强迫性劝酒或拼酒、斗酒等情形,但因共同饮酒客观上导致了李华死亡的后果。”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各被告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作为当晚饭局的召集者和组织者,李华的朋友丁东应对参加喝酒者的健康安全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未对喝酒者酒量进行适当控制,因此对李华的死亡承担8%的赔偿责任,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267.76元;其他4名被告分别承担5%和6%的责任,赔偿30167.35元和3620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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