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发文称:“公司获悉天津地产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将对受灾项目中已交付的房屋进行回购。此次事故的复杂程度历史罕见,值此非常时期,公司将相应政府号召全力配合政府工作,公司决定:对于海港城三期已购买尚未交付的房屋,如客户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将确保交付合格的房产给业主;如客户选择希望解除合同,公司非常理解。特殊时期,公司将响应政府号召,接受客户解除合同的要求。”
上述声明里并没有提到一个问题,假如客户选择解除合同,公司除了退还已付房款外,会不会向客户进行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笔者虽然没见过“万科海港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这类合同的条款大致都会约定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条款大多类似于:
“逾期不超过X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逾期超过X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X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百分之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受爆炸影响,开发商逾期交房肯定是板上钉钉了,重新盖房猴年马月能入住也是未知数,更何况出了这档子事后,谁还想住在那里呢?原房主们肯定大多希望解除合同,再让开发商赔点钱了事。
有人会说,开发商在整件事中又不存在过错,盖房子的时候开发商也不知道后来附近会出现个危险品仓库,开发商遭受无妄之灾,同样也是受害者,这事属于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都不能预见会发生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开发商无需支付违约金。
这不由让我想起当年考司法考试时听过的一个案例:一个客人跟一家酒楼签订了一份“鲜鱼宴”合同,约定届期酒楼为客人制作一顿食材以鱼为主的宴席,宴席的鱼由一家指定鱼贩提供。后来,酒楼说鱼宴做不了了,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鱼贩把鱼卖给了出价更高的另一家酒楼。
酒楼要不要向客人承担违约责任?
直观上,大家可能觉得酒楼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酒楼没鱼提供是你酒楼的问题,除非这种鱼一夜之间突然全灭绝了,鱼贩违背跟酒楼的约定把鱼卖给别家,你酒楼大可以找鱼贩索赔不是?这都不干客人任何事。
但是,这个案例里酒楼同样不存在过错,鱼贩把鱼卖给别家也不是酒楼能预见的,既然酒楼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为何会有人觉得万科退房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呢?
其实,万科退房的事跟上述酒楼的案例是一样的。首先,万科跟酒楼在合同解除中都不存在过错,造成解除的原因都不是他们在签订合同时能预见的。但是在法律上,无过错和不能预见并不构成合同一方违约免责的理由,否则除非是合同一方故意耍无赖不履行合同,不然违约责任条款将变得存在毫无意义,人们正常的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也将陷入混乱。
只有造成合同解除的事由属于不可抗力,合同任意一方才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天津爆炸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此次天津爆炸,目前来看是瑞海公司违规堆放危险品导致,其中更有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包庇,是典型的人祸。因此,造成万科退房的原因不属于上述不可抗力的情形,而是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第72条可以看出,危险品造成他人损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责任人不能免责,但不可抗力造成的危险品事故,责任人是免责的。瑞海公司违规堆放危险品,发生爆炸不属于不可抗力,跟鱼贩将鱼卖给别家一样,是对业主(酒楼客人)的侵权行为。
为什么说是对业主的侵权,而非购房者?因为房屋尚未交付,购房者还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业主)。此时,购房者与瑞海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向对方主张合同上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购房者想主张瑞海公司侵犯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可能,损害了购房者对万科享有的合同之债。可惜,我国法律目前不保护此项主张。这样一来,假如购房者同样不能向开发商主张赔偿的话,那估计只能找政府要求补偿了。这对购房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此次爆炸事件,开发商未能交付房屋属于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而开发商和房屋业主均可以侵权为理由要求瑞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