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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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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与购房者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5-09-02
今天浏览么一,《万科愿与天津海港城三期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大意是,天津万港投有限公司开的“万科海港城”在天津海新区爆炸事件中受,故愿意与房者解除合同。新中写道:

公司文称:“公司悉天津地社会盟将受灾目中已交付的房屋行回。此次事故的复程度史罕此非常期,公司将相政府号召全力配合政府工作,公司决定:于海港城三期已购买尚未交付的房屋,如客户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将确保交付合格的房产给业主;如客户选择希望解除合同,公司非常理解。特殊期,公司将响政府号召,接受客解除合同的要求。”

上述声明里并没有提到一个问题,假如客户选择解除合同,公司除了退已付房款外,会不会向客户进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笔者然没见过“万科海港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这类合同的条款大致都会定开商的违约责任,条款大多似于:

“逾期不超X日……出人按日向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X违约金;逾期超X日,受人有解除合同。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当自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X日内退全部已付房款,并按受人已付房款的百分之X受人支付违约金……”

受爆炸影响,开商逾期交房肯定是板上钉钉了,重新盖房猴年月能入住也是未知数,更何况出了档子事后,谁还想住在那里呢?原房主肯定大多希望解除合同,再了事。

有人会,开商在整件事中又不存在过错,盖房子的候开商也不知道后来附近会出个危仓库,开商遭受无妄之灾,同也是受害者,事属于开商和房者双方都不能预见生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开商无需支付违约金。

不由我想起当年考司法考试时的一个案例:一个客人跟一家酒楼签订了一份“鲜鱼宴”合同,定届期酒楼客人制作一食材以鱼为主的宴席,宴席的由一家指定鱼贩提供。后来,酒楼说鱼宴做不了了,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鱼贩鱼卖给了出价更高的另一家酒楼。

酒楼要不要向客人承担违约责任?

上,大家可能得酒楼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酒楼没提供是你酒楼的问题,除非一夜之突然全灭绝了,鱼贩违背跟酒楼的定把鱼卖给别家,你酒楼大可以找鱼贩不是?都不干客人任何事。

但是,个案例里酒楼同不存在过错鱼贩鱼卖给别家也不是酒楼能预见的,既然酒楼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何会有人得万科退房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呢?

,万科退房的事跟上述酒楼的案例是一的。首先,万科跟酒楼在合同解除中都不存在过错,造成解除的原因都不是他签订合同预见的。但是在法律上,无过错和不能预见并不构成合同一方违约的理由,否除非是合同一方故意耍无不履行合同,不然违约责任条款将得存在毫无意,人正常的经济和商交易也将陷入混乱。

只有造成合同解除的事由属于不可抗力,合同任意一方才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天津爆炸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任,但法律另有定的除外。当事人延履行后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情况。”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工、乱。

此次天津爆炸,目前来看是瑞海公司违规堆放危致,其中更有管部的不作和包庇,是典型的人。因此,造成万科退房的原因不属于上述不可抗力的情形,而是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

《中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毒、放射性等高度危物造成他人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任。被侵对损害的生有重大失的,可以减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任。”

从《侵权责任法》第72条可以看出,危品造成他人害不属于不可抗力,任人不能免,但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品事故,任人是免的。瑞海公司违规堆放危品,生爆炸不属于不可抗力,跟鱼贩鱼卖给别家一,是对业主(酒楼客人)的侵

什么对业主的侵,而非房者?因房屋尚未交付,房者不是房屋所有人(主)。此房者与瑞海公司之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向方主合同上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房者想主瑞海公司侵犯了商品房买卖同履行的可能,害了房者万科享有的合同之。可惜,我国法律目前不保这样一来,假如房者同不能向开商主张赔偿,那估只能找政府要求补偿了。这对购房者来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此次爆炸事件,开商未能交付房屋属于一方违约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房者支付违约金。而开商和房屋主均可以侵权为理由要求瑞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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