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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赠股(干股)的继承
陈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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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赠股(干股)的继承

在司法实务中,股权的转让或股权的继承往往涉及到赠股股权(干股)的处理,这里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普通股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二是赠股股权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 普通股权继承的法律适用

()、普通股权的法律属性

股权作为股东转让财产给公司的对价,表明股权是所有权的转化物,具有财产权属性,表现在股东持有股权所形成的自益权,如股东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但基于公司的社团性,股东持有股权即成为公司的一员,其社员属性决定了股权的共益性属性,即参与股东会表决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等。股权具有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双重属性。

(二)、普通股权继承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普通股权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发生继承时,继承人取得股权的同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完成继承手续后,办理股权变更、修改股东名册等工作,即取得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资格,除非公司股东之间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维持的需要,事先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做出特别的约定。

二、赠股股权(干股)继承的法律适用

()、赠股股权(干股)的法律属性

公司赠送股权的对象一般是公司对突出贡献的特定人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等。赠送的目的是让上述人员能够充分享受公司成长的收益,稳定公司成长性。其法律属性为:

1、赠股股权的来源上看,公司给予特定的人员一定比例的赠股,不是通过增发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完成的,赠股是在保持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条件下完成的,不涉及注册资本、股东等的变更事项。

2、赠股股权无对价.赠股的对象是对公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员工的奖励,是无偿的,是为激励上述特定人员的积极性的一种管理手段,如有对价,则是股权转让。

3、赠股的权利有所限制,一般只享有股东自益权权利中的分红权,而不享有普通股权持有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表决权等共益性权利。

(二)、赠股股权(干股)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依据该规定,赠股实质为公司股东对收益分红请求权的赠送行为,其主要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的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人身信用以及公司对外以股东信用为基础决定了公司立法应特别注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保护,即股东有权对其合法权益进行自由处分,反映到股东分红权上,一方面应尊重“出资多,受益多”的一般公司分红规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另一方面,也应该允许股东间可以自由约定收益分红的特别分配方式。

(三)赠股股权(干股)的法律适用

赠股股权是公司股东处分其分红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其份额自应有继承性,对赠股股权的继承,在不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名册修改的前提下,依据<公司法》及《继承法》的规定,对赠股股权(干股),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在赠股股权继承案件中,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件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权,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继承处理,而只是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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