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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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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的违法性总结
更新时间:2015-08-21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可以说是平稳健康。但一些地区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该现象就是“以租代征”即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组织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以承租的方式占有适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第63条规定我们可知,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因此,“以租代征”行为是违法的,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逃避法定应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下面就为您列举一下“以租代征”的现实危害。

1、农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以租代征”的性质并结合《土地管理法》可以分析得知,在“以租代征”中,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以及救济权都会受到损害。

2、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严重受影响。大量“以租代征”事实的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将会剧增,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将会大量流失,国家无法切实控制住新增建设用地供给,若该现象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国家粮食安全将受到威胁,耕地红线将被突破。

综上所述,“以租代征”不仅损害农民利益,更会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当您遇见这种情况,可以向国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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