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六)住宿费:凭票支付,不得超过34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二、2015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六)住宿费(七)营养费(八)残疾赔偿金(九)死亡赔偿金、(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2015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统计数据:
1、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1)计划单列市 深圳 40948.0
(2)经济特区 珠海 35278.3汕头 21445.9
(3)一般地区 30192.9
2、 2014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12245.6
3、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1)计划单列市 深圳 28852.77
(2)经济特区 珠海 26637.8汕头 18036.48
(3)一般地区 22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