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昨18日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4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