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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启安律师
湖北-恩施州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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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从事第二职业有权享受退休金
更新时间:2005-11-14
职工退休后从事第二职业时,原单位是否有权停发其退休金?即从事第二职业的退休职工,是否有权同时享受退休金待遇?须结合法律的规定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回答。 退休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依法应当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起着为年老劳动者的生活提供物质保险的作用,是退休职工享有的一项权利。《劳动法》第73条规定:退休后“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从劳动法的规定看,劳动者享有按时、足额领取退休金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且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享有这项权利时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因此,退休职工原单位和劳动保险的经办机构不得无故停发劳动者的退休金。只有在退休职工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发退休金的情形出现时,方可以停发其退休金。例如:《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即,退休职工在服刑期间 ,可以依法停发其退休金。 ————自2005年3月17日《恩施晚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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