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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启安律师
湖北-恩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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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 学生受伤 民事责任谁承担
更新时间:2005-11-14

宜昌田某问:儿子(初二学生)在课堂上因不认真听课并讲小话影响其他同学,被当课老师张某罚站又罚跑,同时将其小腿踢骨折。儿子的医疗费及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应该找张某赔偿还是找张某所在学校赔偿。 律师答:本案的焦点是教师对学生体罚造成人身损害,学校与教师二者谁是适格被诉主体,即谁是合适的被告。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从本案看,张某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学生田某受到人身损害;教师张某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主观方面,教师体罚学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错,也反映出学校对教师在管理方面的疏漏;从因果关系方面分析,学生田某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张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教师张某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田某受到了伤害,学校理所当然应当对教师张某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教师的体罚行为是侵权行为,教师张某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体罚的教师张某、学校,与学生田某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实施体罚的教师张某、学校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且二者应对学生田某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__________2005年1月3日《恩施晚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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