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一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528—2004)强制性条款3.1“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3.5“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3.6“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50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公安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对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