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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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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优衣库事件与传播淫秽物品罪
更新时间:2015-07-24

优衣库试衣间 传播淫秽物品罪

网络传播技术快速发展当下,为人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应用服务。但网络犯罪与网络技术同步发展,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毒瘤之一。当然也不排除一此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只图一时兴起,给一些色情的图片或是内容上传到网络上,没想到以超出想象的网络点击量,给当事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导致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优衣库试衣间性爱视频就是典型的一时失去理智,涉嫌犯罪的教科书 根据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案的有关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传播范围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可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陈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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