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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说理与裁判文书说理(讲座精要)
更新时间:2011-10-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
论裁判说理与裁判文书说理(讲座精要)
来源:http://www.hainu.edu.cn/web2620/n_10303709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和意义  认为说理关乎裁判文书的质量。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说理有利于说服当事人,增强法院的威信。在我国推行判决公开制度的背景下,真正具有公开价值的正是那些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它们对于推动学术界对判例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说理上通常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千篇一律,个性不强。其大多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我院认为,如何如何"的方式进行简单笼统的说理。
第二,有些裁判文书很长,但是说理不多,分析不够,缺乏问题针对性。
第三,不会说理。有些裁判文书不知道该如何说理,可能法官的想法很多,但是无法很好地表达出来。
第四,不敢说理。有些裁判文书对说理论证没有信心,总觉得说理多了反而容易被当事人抓到漏洞,作为上诉理由,因此,觉得多说不如少说,详细说不如简单说。  三、优秀裁判文书应当具备五理  一是事理。事理就是案件事实,裁判文书应当说清案件来龙去脉、各种情节和证据认定。
二是法理。法理即判案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三是学理,即判决所运用的法学理论。
四是情理,即裁判应考虑人之常情和社情民意。
五是文理,即裁判文书表述清楚、符合文理和逻辑。
以上"五理"中,事理是基础,法理是尺度,学理是参考,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这五者有机地统一于裁判文书之中。  四、不仅要重视裁判文书说理,也要重视裁判活动说理,即庭审过程的说理  裁判活动说理对于更好地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制作裁判文书之前,可以依靠有力的说理,力促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结案。在这方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某"标兵法官"的一些经验和技巧是值得借鉴的:一是,庭审前阅读案卷材料,形成处理案件的初步想法,做到心中有底,而不是被原告或被告的主张牵着走;二是,善于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主动说明为什么和解是一种共赢的选择,促成调解;三是,对于原告提出多个请求的复杂案件,可以分开处理,先处理容易的或现在就可以解决的请求。整理人:陈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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