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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及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是否适用中止、中断规定?【下】
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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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及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是否适用中止、中断规定?【下】 四、具体案例:正在申请过程中

工伤认定申请表中:

受伤害经过简述2012年4月10日,杨**在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有限公司所中标的巴达高速BD01合同标段桩基孔工地做工,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直到2012年6月12日下午6点左右,杨**在桩基孔工地做工过程中受伤,被送到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颞颈部硬膜外血肿术后,右颞骨骨折,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事故发生后,巴中市巴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进行全面详细调查,对施工单位依法予以罚款。该局一直协调和责令用人单位四川**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医疗费。目前,已花去巨额医疗费用。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以上所填内容全部属实,申请人认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特申请贵局对杨大石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杨大石本次受伤为工伤。

签字杨燕

20121022

该受伤职工杨**至今仍在巴中市中心医院治疗之中,目前仍属于植物生存状态,其子杨*系残疾人,现年34岁,未婚,之前仍由杨**夫妇照顾抚养。杨**受伤之后,由巴州区安监局进行全面调查并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同时,也一直在协调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工伤赔偿相关事宜。2012年9月份,在市安监局领导的指引下,也到过巴中市政务中心市人劳局工伤认定窗口。针对本案实际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这属于受伤职工和亲属的一项权利而不是法定义务。杨**自2011年6月12日入院以来,花去医疗费33多万元,至今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仍在医院治疗之中,且有安监部门予以极力协调。应该属于有正当事由和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30日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属于法定义务,同时,还可以适当延长。杨**所在的工作单位既没有为众多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又没有与众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事故发生后,其法定义务是申请工伤认定。如今,该用人单位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在2012年7月17日,还有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协调工伤赔偿事宜。

市人劳局工伤认定窗口单纯以申请期限一年已过,不对具体情形和事由予以调查核实,明显违背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其行为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愿意背道而驰。

杨**之女在递交工伤申请相关材料中既提交了申请表,区安监局的询问笔录,又递交了相关书面证明,还提交了前述案例。其主管人员也亲自向省劳动厅电话咨询由市人劳局自行掌握。故此,本律师真诚地期望市人劳局能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权衡利弊,即使不能果断决定,也应书面逐级向省厅和劳动部请示,作出受理决定。

在此,恳请各媒体能及时关注此事,能客观公正地予以报道,切实维护杨**的正当合法权益。也期望市人劳局各位领导及工作人员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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