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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建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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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及处罚(三)
更新时间:2011-10-25
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及处罚(三)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民建住宅,虽然不像其他非农业建设占地一样需要经过土地征收程序,但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条件。综合几个法律的规定,审批手续如下:一是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二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程序如下:1、用地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3、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4、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实践中,很多农民因嫌弃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麻烦或者因为不能办理宅基地手续,就擅自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住宅,他们认为,承包地属于自己承包经营,他人无权干涉。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时要承担拆除住宅,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也有很多村干部收取农户一定数量的使用费而同意农户建住宅也是非常错误的。村委会无权批准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旦越权批准行为被发现,不但违法所得会被没收,还会受到行政处分。如果越权批准数量较大,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章已刊登在河北科技报,稿件由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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