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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建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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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及处罚(四)
更新时间:2011-10-25
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及处罚(四)
以设施农业为名行非法占地之实

 目前,由于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非常严格,很多地方政府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取得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在此情况下,他们以设施农业建设等名义进行非法占地。主要表现为:以进行生态农业、旅游农业、观光农业建设等名义,通过修建各类管理、看护、接待用房等生产设施、配套设施行违法违规用地之实,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很多此类用地都是占用其本农田保护区来进行的。而根据法律的规定,严禁占用今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种植、养殖等设施。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以设施农业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无论占地多少,多属于违法占地;即使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之外的其他土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建设规模超出法律的规定亦属非法占地。理应受到拆除等行政处罚。
本文章已刊登在河北科技报,稿件由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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