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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建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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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及处罚(综合)
更新时间:2011-10-25
土地违法案件的表现及处罚(综合)
根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共分为5大类45种违法行为。其中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5大类土地违法行为包括非法转让土地类、非法占地类、破坏耕地类、非法批地类及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A、非法转让土地类的违法行为共6种,涉及农民权益的主要是: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B、非法占地类的违法行为共11种,涉及农民权益的主要包括: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C、破坏耕地类的非法行为共6种,几乎都涉及农民权益,他们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D、非法批地类的违法行为共17种,涉及农民权益的主要是: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F、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共5种,涉及农民权益的主要是: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我们下面主要讲解的是涉及农民权益的常见违法占地行为及其处罚。
本文章已刊登在河北科技报,稿件由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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