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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至四级赔偿后死亡的,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15-05-14

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能赔偿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可以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如果工伤一级至四级的,没有购买社保,与厂方就伤残津贴、长期护理费等费用达成协议的,如果几年后死亡的,就较难追究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为死亡后,伤残津贴和长期护理费也即终止的,但厂方已一次性赔偿,所以很难再追究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如果工伤一级至四级的,购有社保,社保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和长期护理费,几年后死亡的,社保即停发伤残津贴和长期护理费,赔偿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几年后死亡是因为工伤病因死亡的才赔偿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是不赔偿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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