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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受伤自负”,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更新时间:2023-10-26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

自负”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

近日,天津三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有力保障了职

工工伤保险方面的重要权益。

【案情简介】

某公司(甲方)与邓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

1.约定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为:

提供办公场所、提供各种装修材料、提供人力资源、提供客户资源、逐步完

善保险事项等;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为:

不挑单、自己的单子负责到底直至工程款结清、签订合同后让业主把工程款

按节点打到公司账户、不允许个人捎带或打到个人账户、不允许接私单、无

固定上班时间、以工地管理为主等。

某日邓某骑电动车前往某小区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后,回公司处交回验收

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邓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邓某

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

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邓某所涉事故伤害系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且并非邓某主要

责任所致。公司虽主张不应对邓某发生的案涉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但并未

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于公司主张的应按其与邓某签订协议中“意外自行负责”的约定,与

《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

和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相悖。

因此对公司撤销该工伤认定结果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参保,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协议中的“意外自

行负责”的约定,将劳动者应享有的法定工伤待遇排除在外,与《工伤保险

条例》的立法本意相悖,法院通过否定的裁判结果,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权

益的有力保障。

声明:本文来源“天津三中院、天津高法、山东高法”,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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