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孝勇律师
湖北-恩施州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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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竟成维权“拦路虎”!!
更新时间:2015-05-12
同事袁律师正在办理一件工伤保险待遇案件。
五峰人冉先生受聘于某家建设工程企业,在工作中不幸因事故遭受严重伤害。事发后用人单位积极救治,并为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出具委托书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冉先生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参考性鉴定,后因双方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冉先生决定依法维权。
接受委托后,袁律师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复印件、证人证言、注明受用人单位委托而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鉴定委托书等证据材料。经办人员审核材料后,以申请人未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为由,答复不予受理。
袁律师认为,依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即可认定工伤。
经办人员却坚持要求申请人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而劳动关系确认程序一旦启动,就会经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才会有最终结果,最少会耗费一年的时间。
笔者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时,确认劳动关系往往就会跳出来,成为一只不折不扣的“拦路虎”。《工伤保险条例》在修订时,着重对工伤认定的范畴进行了扩大,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认定办法》以及修订后的新的《工伤认定办法》,对认定工伤的证据材料,也从来没有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原件的规定。
因为立法者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确实存在无法取得劳动合同原件的情形。本案中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就是被用人单位在调解时编造借口收走的。唉,这也是伤不起啊!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伤害,不单会因此无法工作获得收入,还要在漫长的维权路上与用人单位博弈,可谓困难重重。而所谓漫长,固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必然联系,但相关部门对法律规定的误读甚至偏执理解,竟也成了劳动者维权路上的障碍,而这个障碍尽管变化多端,最终现出原形的,就是一只名叫“确认劳动关系”的“拦路虎”!
依法治国,首先要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带头学习并遵守法律规定。代表国家履行行政职责,应当把工作中需要用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学习透彻。把自己一些想当然的理解用到工作中去,不但可能闹出乌龙,更会寒了老百姓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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