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孝勇律师
湖北-恩施州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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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须以法律为准
更新时间:2015-05-12


最近办理了一起农村专业合作社社员之间的纠纷案件。州内某镇盛产大头菜,几名有经营头脑的村民看中了恩施富硒农特产品的巨大市场,便成立了一家专业生产大头菜的专业合作社,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合作社成立后,吸引了更多的村民加入,一时间,合作社经营得红红火火,产品也远销到州外、省外。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市场被同行挤压,很多社员因为不能获取利益,逐渐选择了退社,到最后,合作社的经营已经难以为继,只剩下了当初领头的几位成员在苦苦支撑。

无奈之下,大家想到了结束经营,对合作社的财产和债务进行了清算后,合作社就算结业了。但没想到,一起诉讼却在几位关系原本融洽的成员之间展开了。

我的当事人是案件的被告,原告认为当初我的当事人入社时,曾经受让过他的股份,但当时没有支付现金,有欠条为凭,故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股权转让金的义务。

接受委托后,我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法规定,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成形式是社员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自愿入社、自愿退社的几大原则经营的。该法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退出有一个显著区别于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特点,即退社时社员实行“财产取回制度”,而不同于公司股东退出时的“股权转让制度”。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财产包含入社时的入社生产资料以及合作社经营中所取得的收益,还包括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经营的收益,并且每一名社员均有一个专用的登记帐户。那么显而易见的是,社员根本就不存在所谓股份和股权,社员之间也根本不存在所谓“股权的转让”。

法院开庭时,我向法庭阐述了对案件的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所谓股权转让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行为。且事实表明,我的当事人在合作社经营期间没有获取任何利益还分担了部分债务,法院应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还在审理中,但是该案却让笔者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有诸多思考。农村专业合作社无疑是农村家庭积极参与经营、提高农民收入的最佳平台,但是从本案却可以看出,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非常混乱,如果把农村专业合作社当成公司来经营管理,就违背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原意了。不依照法律规定经营管理,势必会扼杀很多正在逐步成长的农村专业合作社。

要占领市场,要共同富裕,不单要政府的政策扶持,还要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管理知识,唯有这样,我们的富硒农产品才会拥有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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