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公安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对驾驶证被依法吊扣期间继续驾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批复
【颁布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文字号】 公交管[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生效时间】 2002-04-30
【时效性】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驾驶证被依法吊扣期间继续驾车是否属无证驾驶问题的紧急请示》(浙公传发[2002]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驾驶员管理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是指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资格被依法剥夺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因此,驾驶证被依法吊扣、滞留或驾驶证正证被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应当视为无证驾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该条款中应《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失效。
其次,根据道交法第99条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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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及驾驶证被暂扣的效力是相同的,应认定为无证驾驶。
法院将暂扣期间的驾驶资格认定为有证驾驶的话,导致扣证已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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