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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永洋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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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更新时间:2011-10-18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物权法》
第二条第二款: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四、在确认管辖时应视具体情况而区分:
一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全面适用民事诉讼法26条及其意见的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仅仅适用民事诉讼法26条前半部分的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理由:人的寿命和身体属于标的体系中的人身利益,不属于物的范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仅仅有保险标的,故排除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只能按照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另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7)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诉讼主体,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所以在确定管辖权时,应注意审查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查清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保险公司是否诉讼法意义上的主体。如果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法律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则应以该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否则应按照其上级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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