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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馨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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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巢之下仍有完卵,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1-10-18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24日,众多货主发现其存放于本市闵行区解放岛路某仓库的大批货物出现遗失,且在同一时间,仓库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现仓库的实际经营人失踪。
众多货主在第一时间赶往出事地点,在发现事态严重且无法控制后,多家单位同时向闵行公安局报案。因为涉案金额极其巨大,该案迅速移交上海市公安局侦查。
由于损失金额极其巨大,损失单位涉及数十家,仓库所属公司根本无力偿还。我的当事人是其中一家货损公司,同其他众多货损公司一样,客户并没有抱太多希望,无非考虑除公安破案外另外通过诉讼获得法律上的认可。

【法院判决】
判决:仓库所属公司承担全部的货损,股东在注册资本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意见】
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理应安徽走啊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足额出资,并保证注册资本用于公司经营,但股东在公司注册后,将注册资本抽逃出去,股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在各自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服务过程】
王馨律师在介入本案了解案情后,迅速发现本案的突破口。
本案中我所当事人的损失为500万元以上,仓库所属公司虽然没有理赔能力,但是通过初步了解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王馨律师迅速作出判断,即该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如果启动民事程序后经过调查发现股东出资不实属实的证据,该案就由一般的仓储合同纠纷引申出"揭开公司的面试",届时,公司的股东个人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的义务。
当事人在王馨律师的建议下第一时间启动民事诉讼,第一时间查到了股东出资不实的证据,且在第一时间对股东的固定资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经过闵行区法院的审理,本案证据确凿、充分,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即由公司和股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通过对股东财产的查封、保全,本案的执行也将获得突破。除本案以外,其它货损公司的诉讼均因仓库所属公司无理赔能力仅获得了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书。
正是基于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一项"不可能完成"的诉讼中,王馨律师抢占先机最大范围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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