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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从业19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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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社保缴费记录,法院未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5-04-17

2010年4月,李某在广告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找公司负责人理论未果,遂选择自动离职。离职后,陈某认为公司为自己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对李某的要求没有予以支持,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李某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判定标准,主要看李某是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且每月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单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否认劳动者的员工身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当由劳动者就其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将使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单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还应举证证明其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故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明用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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